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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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浦东新区民政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150024682563331070054800001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2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次日起22个工作日内。(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浦东南路2240号三楼收养登记1号窗口;浦东新区惠南镇西门大街58号1楼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浦东南路办理点(021)58828525;惠南镇办理点(021)68018414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smzy/shell_pc/tourist/guide/qa

窗口咨询:

1、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浦东南路2240号三楼收养办公室 2、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西门大街58号1楼

信函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成山路990号浦东新区民政局(邮编200125)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zwdt.sh.gov.cn/zwdtSW/zwdtSW/zhaocha3/zhaocha.jsp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成山路990号浦东新区民政局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成山路990号浦东新区民政局(邮编200125)

其他业务办理项

解除收养登记

撤销收养登记

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分类

生育收养

基本编码

310700548000

实施编码

1131011500246825633310700548000

实施主体

浦东新区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1150024682563

联办机构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150024682563331070054800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审批对象

收养关系当事人

通办范围

全区

行使层级

区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

确认数量

无数量限制

运行系统

市级

是否网办

日常用语

收养子女

适用范围

上海浦东新区收养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确认条件

(一)收养登记1.准予批准的条件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收养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a)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6)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7)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8)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9)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b)被收养人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c)送养人条件 (1)可以作为送养人的个人、组织有: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2)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4)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确认内容

收养关系的成立

权限划分

各区民政局是依法办理国内公民收养在本市发现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国内公民收养本市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收养本市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收养本市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父或者继母收养本市继子女的收养登记的行政职能部门。

必须到场说明

依据《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提出申请及领取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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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1、申请人应当至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收养登记室处领取申请书并当面填写。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为原件。

申请材料目录

我的免交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收养登记申请书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收养登记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收养人户口簿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报告

其他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寻亲公告

其他

媒体报刊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送养人户口簿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送养人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送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法院、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或公证书

其他

公证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其他

民政部门或者居村委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或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其他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单位、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声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被收养人户口簿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被收养人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被收养人意愿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被收养人为残疾儿童的残疾证明(医学诊断书)

其他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被收养人出生证明(出生证、出生公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医疗机构或公证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收养人和送养人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其他

公证机构或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2张

申请人自备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送养人2寸证件照各2张

申请人自备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收养登记申请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收件

0

收件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受理

0

受理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一)收养登记1.准予批准的条件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收养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a)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6)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7)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8)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9)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b)被收养人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c)送养人条件 (1)可以作为送养人的个人、组织有: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2)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4)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一)收养登记1.准予批准的条件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收养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a)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6)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7)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8)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9)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b)被收养人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c)送养人条件 (1)可以作为送养人的个人、组织有: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2)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4)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颁证与送达

10

发证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直接送达

查看流程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浦东南路2240号三楼收养登记1号窗口;浦东新区惠南镇西门大街58号1楼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夫妻结婚后多年未生育,捡拾一弃婴后能否收养

公民不得私自收养子女,发现并捡拾弃婴后,应报捡拾地的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查找弃婴的亲生父母,查找不到的由公安部门送往市儿童福利院。公民有意愿收养子女的,应到上海市儿童福得院申请。

哪些孩子可以被收养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孩子2、夫妻双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此类儿童可以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夫妻双方婚后未生育,想收养男方哥哥的孩子,如何办理

收养人和送养人共同到孩子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夫妻一方已满30周岁,一方未满30周岁,要求收养子女。正确做法:夫妻双方应均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可以申请收养子女。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直接送达

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点击下载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否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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